关于印发《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 月 日
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我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在《长沙高新区资助企业股份改制和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3〕68号)、《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长高新管发〔2014〕74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下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助。
第三条 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从高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在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补助4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开始预披露后补助3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贴30万元。
第五条 拟在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100万元。
第六条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按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20万元补助;完成挂牌后给予60万元补助;完成做市工作后,给予企业20万元补助。
第七条 按不低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5万元补助。在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的企业,完成挂牌后给予企业25万元补助。
第八条 园区企业在湖南股交所挂牌后转板至新三板或在境内外上市的,只补助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九条 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补助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科技型、生产型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不包括纯贸易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不受本款条件限制;
(二)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均须在高新区内(麓谷园区);
(三)企业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四)企业在与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确认的信息登记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信息报备登记材料并通过备案登记确认的企业,将不予资助。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十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报备材料:
(一)填报《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四)中介机构业务资质和服务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五)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在收到报备材料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登记确认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上市挂牌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二)分类材料
1、申请上市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接受报备辅导改制材料的确认函;申请上市预披露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开始上市预披露的公开信息资料;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2、申请新三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主办券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申请新三板做市阶段补助的,需提交开展做市工作的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或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3、申请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推荐商出具的股改工作情况说明;申请标准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三)高新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改制上市补助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后6个月内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补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高新区管委会于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发放一次。
第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一)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经济发展局(金融工作办公室)按程序报管委会分管金融和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审签,由管委会主任批准;
(三)高新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助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十七条 对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高新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 日起实施,原《长沙高新区资助企业股份改制和上市(挂牌)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3〕68号)、《长沙高新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倍增发展实施细则》(长高新管发〔2014〕74号)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附件: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附件:
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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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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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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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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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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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挂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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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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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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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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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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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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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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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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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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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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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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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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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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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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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券商(推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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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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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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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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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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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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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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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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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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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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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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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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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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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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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 □ 银行贷款 □ 债券融资 □ 小贷、担保
2、 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 流动贷款 □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 项目贷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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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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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3、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4、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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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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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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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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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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